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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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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奖励程序
 
      1、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项目)的单位,须向所在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高新区管委会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材料;并分别由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集中统一上报省科技厅。高新区管委会在上报之前,须报所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省科技厅每两个月一次集中受理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上报的产品(项目)材料并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省科技厅组织成立高新技术产品(项目)认定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产品类别确定人数),集中对产品(项目)进行认定评审,并委托省火炬创业中心具体承担有关评审的事务性工作;
      4、经评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产品(项目)由认定评审委员会主任在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省科技厅将评审结果通报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行文报省科技厅批复。高新区管委会在行文报批的同时应报所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省科技厅在接到报批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行文,并颁发《湖南省高新技术产品(项目)认定证书》。
 
 
 
附: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项目)的企业向所在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高新区管委会提供下列材料:
      1、《湖南省高新技术产品(项目)认定申请表》;
      2、产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产品)成果鉴定证书或检索查新报告或专利证书;
      3、产品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4、涉及环保、劳动安全、医药、通信、电力设备、卫生防疫、农药等还需附有关部门规定的许可证批文;
      5、软件项目除提供以上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之一材料:
      (1)在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具有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3)具有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的软件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协议)等能说明企业拥有自主版权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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