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县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必须通过技术鉴定(验收、评审)并应用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稳定可靠, 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出具证明。其中凡属装备和工艺流程的项目, 必须完成工业性试验;凡能形成商品的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 凡属软科学的项目必须有七名以上专家的鉴定(评审)意见,须在鉴定(评审)一年后, 并被使用部门使用,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提供被接受、采用的原始文件及资料)。
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需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并按主持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上报。 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亦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二、评审程序
1、县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即办公室)完成下列评审前的准备工作:
(1)对申报请奖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2)为县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做好会前其它准备工作。
2、县评审委员会评审
(1)对每个申报项目要求确定1-2名县评审委员为主审员,在评审会前熟悉有关申报项目的材料,并写出评审意见;
(2)县评审委员会开会时先分组进行评审。评审前由县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分别报告特邀评审员评审有关情况和评分汇总结果。评审时由县评审委员会中的主审员报告主审项目情况, 需要时也可请被推荐为特等、一等、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到会上介绍情况和进行答辩。评审后确定三等奖项目、 向县评审委员会推荐特、一、二等奖项目;
(3)县评审委员会开会讨论分组评定的项目时, 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凡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的,可为获奖项目,凡特等奖项目须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可向县人民政府推荐。 县评审委员会核准三等奖项目,评定核准一、二等奖项目, 向县人民政府推荐特等奖项目,向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会推荐申报市级科技进步奖项目。
(4)经核准的获奖项目由县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在申报书中填写县评审委会的审批意见。
(5)经核准的获奖项目由县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统一在长沙县报或另行印发征求意见稿予以发布(需保密项目除外),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者即行授奖。
(6)遇有特殊情况,对个别申报县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需要临时组织评审的,由单位和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县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县评审委员会正、副主任同意, 可组织部分县评审委员进行评定,并报下次县评审委员核准认可。
县评审委员和特邀评审员,不代表推荐单位,只对县评审委员会负责,在审查申报奖励的项目时,须认真负责, 严格掌握评审标准,秉公办事,作出评审结论。
凡县评审委员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该委员不计入应到人数)。
如县评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报告,并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委托相应水平的代表出席会议。 若本人连续两次不能出席会议,又无充分理由者,则视为自动取消县评审委员资格。
县评审委员和特邀评审员对评审项目的关键技术和评审会议情况,应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