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特色产业基地优惠政策:

我县支持该产业发展的政策很多,具有代表性的政策主要有以下三个:
——长县发[2006]35号《中共长沙县委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长管发[2004]33号《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沙县人民政府鼓励区域内汽车及工程机械配套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长县政办发[2005]12号《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同心汽车配套产业园发展的通知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税收优惠。企业地方所得税实行2免3减半,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延长3年减半期,税率按15%征收;出口型企业在减免期满后其出口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将企业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或者在基地内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的税款。
2、财政扶持。对入基地投资经营的汽车和汽车零部件企业,自产税之年起,前两年按实际缴纳营业税与增值税的20%,由地方政府给予先征后返的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上述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满期后,自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年起,前两年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20%由地方财政给予先征后返的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3、项目用地优惠。属于基地项目的用地,其土地的综合价每亩控制在3—5万元。基地可按用户要求提供标准厂房,售价按成本价计算,租金从低。对院士、博导开办的企业可按其投资规模给予5-10亩特价土地,每亩价格为1万元。
4、行政事业性规费优惠。实行“无费区”管理。基地内所有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且收费权在中央的,或收费项目中必须上交中央的部分,按其规定的最低标准,由基地所在地的管理机构统收统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入基地收费。
5、设立“长沙县政府基地发展奖励基金”。前三年主要由政府筹资,之后由政府、企业、机构等渠道筹措。政府从每年的地方税收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作奖励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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